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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猕猴桃早采早购的通告

[ 作者:本站 | 发布时间:2024-08-09 | 浏览:668次 ]



为保障我县猕猴桃质量安全和果品品质,切实维护“眉县猕猴桃”区域公用品牌声誉,保护广大果农和消费者正当权益,促进眉县猕猴桃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陕西省果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陕西省《猕猴桃标准综合体》DB61/221-2014(《猕猴桃鲜果》)相关规定,现就禁止眉县猕猴桃早采早购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明确采收时间

严格按照《2024年眉县猕猴桃适期采收指导意见》有序组织采摘和销售,并结合果实干物质含量和可溶性固形物等成熟度指标确定最佳采收期,平均干物质达到15%以上时方可采收销售,平均可溶性固形物含量和干物质分别达到6.5%、15%以上时方可采收入库,倡导使用采果袋,全程佩戴手套无损伤采收,下雨天禁止采收。即日起至8月31日,翠香、红阳等猕猴桃早熟品种经检测各项指标达标后,方可进行鲜果采收销售。9月1日起,其它品种严格按照各品种猕猴桃生理成熟指标适期采收。我县今年猕猴桃各栽培品种建议采收期为:

翠香、红阳:9月上中旬;

农大金猕:9月中下旬;

金香、亚特:9月下旬;

徐香:9月底—10月上中旬;

秦美、脐红、瑞玉、郁香:10月上中旬;

金桃、金艳等黄肉品种:10月中下旬;

海沃德、金魁:10月下旬—11月上旬。

二、强化宣传引导

各镇街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同时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猕猴桃早采早购的巡查和劝导工作;县猕猴桃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坚决抵制影响猕猴桃品质安全的行为,积极引导广大果农、经销商严格实施标准化生产和守法诚信经营。

三、严禁违规经销

县内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果品商行、镇(街)集市、公路沿线市场、临时摊点等场所不得经营未成熟的猕猴桃产品;县内所有果业企业、合作社不得购销早采猕猴桃,更不得提价收购诱导果农过早采收。

四、打击违规运输

在各品种猕猴桃鲜果规定采收期之前,县内各果品电商企业、物流及快递公司不得收购运销早采猕猴桃鲜果,对参与购销运输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开展联合执法

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局等部门将开展联合执法巡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早采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县市场监管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分别设立禁止猕猴桃早采早购举报电话,接受广大群众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县市场监管局0917-5541473,县农业农村局0917-5542341。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眉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日

(来源眉县人民政府